来源 ¦ 宜昌发布
编辑 ¦ 李香怡 编审 ¦ 王 瑞 终审 ¦ 王 涛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北省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以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重要要求,为敢于担当、踏实做事、不谋私利的干部撑腰鼓劲。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容错纠错工作在湖北省全面启动。
该办法规定——
对“为推进重大改革发展,因政策界限不明确、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者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围绕本地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等,积极破解难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出现失误错误的”“为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因着眼提高效率、方便基层,推进机制和模式创新,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或者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勇于承担风险,主动担当作为,因情况紧急复杂,存在程序瑕疵或者出现失误错误的”等8种情形,可予以容错。
对“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等4种情形可不予或免于追责问责。
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等3种情形,可从轻或减轻追责问责。
✔容错情形更细化更精准
该办法把容错分为容错免责、容错减责两种,用三条规定来说明哪些可以免责、哪些可以减责。坚持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可以容错的8种情形、细化容错免责4种具体情形、减责3种具体情形和不可以容错的4种具体情形,这就把“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了。
✔被容错免责者将获正确对待
该办法规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可以在下列方面予以客观评价、正确对待:
▪ 在单位或者个人各类考核评价中,不影响考核评价结果;
▪ 在巡视巡察、经济责任审计中,不作负面评价;
▪ 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以及工资、绩效、奖金评定等方面不受影响;
▪ 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认定中不受影响;
▪ 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中,不作负面评价。
予以容错减责,受调整职务处理或者轻处分影响期满,能够深刻反省、积极改正的,可以继续提名、平级转任或者提名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表现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列为拟进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人选。
✔会商机制让容错更精准
该办法规定,建立容错会商机制。对情况复杂的容错事项,责任追究机关可以组织召开容错会商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责任追究对象所在单位派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察员、行业专家等参加,共同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会商机制将使容错更精准。对情况复杂的容错事项进行集体会商,共同对容错免责事项进行研究讨论,为问责机关集体决策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容错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容错提起上明确实行“双轨制”
该办法在容错提起上明确实行“双轨制”,一方面责任追究机关在启动问责程序时,要同步考虑是否符合容错情形,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另一方面,干部本人或者单位认为符合容错情形的,也可主动提出申请。
✔为容错者容错免责
该办法建立为容错者担当制度,最大限度解决基层执纪执法人员不敢容错的问题。
同时,为防止“容错滥用”,明确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作风“减压”,借容错免责之名、故意为本人或者帮助他人掩饰错误、逃避责任的,应严肃处理。
✔防止“纪律松绑”、防止“容而不纠”
是不是我们一强调容错纠错,就会“纪律松绑”了呢?不是。
该办法坚持原则性,着力防止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的原则,强调要在坚持严的主基调不动摇的前提下、坚持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实行容错纠错,准确界定容错界限,划出容错边界底线,明确列出不予容错的4种情形,坚决防止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
该办法坚持容纠并举,防止“容而不纠”。一体推进容错纠错,既合情合理合规地宽容失误错误,又坚持有过必改、有错必纠,注重问题整改、减少损失、消除影响,并推动建章立制,建立从容错纠错到长效防错的闭环管理。
案例一:对林某予以容错免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林某,中共党员,A市B区政府党组成员、副区长。2019年9月,A市启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以下简称“双创”)工作,林某负责B区背街小巷改造项目。同年10月,B区政府召开“双创”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背街小巷改造项目必须在10月底前开工建设。为加快推进改造项目,林某主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通过了B区“双创”投资项目(背街小巷改造)小型项目抽签法确定施工单位方案,其中明确规定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在报名单位通过资格审核后,以公开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随后依据该方案分2批抽签确定了16个项目的施工单位。
2021年8月,有群众举报林某的上述做法违反法律法规规定。A市纪委监委经核查发现,林某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小型项目,均未达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明确的项目规模标准,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采用抽签方式采购工程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政府采购方式的规定。考虑到B区“双创”工作有关制度规范尚不健全、背街小巷改造项目工期紧任务重、林某此前并不分管财政和城建等领域、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未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等客观情况,加之林某在主观上是为了快速推进工作,更好完成“双创”任务,且未发现林某有借机谋取私利的情形,A市纪委监委在征求A市市委组织部和B区区委意见后,决定对林某进行谈话提醒,并向B区区政府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区政府规范政府采购工作。林某受到谈话提醒后,及时召开工作会议废止上述方案,规范了工作程序,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了深刻检讨。
【容错要点】林某探索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虽不符合有关规定,但其主观动机是为了加快推进改造项目,做好“双创”工作,既不是明知故犯,也没有借机谋取私利,且在决策程序上经过了集体研究,并非个人独断专行,也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综合上述因素,林某所犯错误属于“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予以容错。
案例二:对某区政数局予以容错免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9年底,A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进B科技公司自动化设备项目,C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2020年,因疫情影响及资金困难,该项目停工。2021年,C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因故不愿继续施工,B科技公司自行将施工总承包单位变更为其他公司。2022年初,B科技公司急需通过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融资贷款,但因该项目前后存在两个施工总承包单位,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项目面临再次停工。2022年5月,A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以下简称为区政数局)得知该情况后报请区工业项目指挥部集体研究,为该科技公司办理了施工许可证。随后,B科技公司成功获得融资贷款,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同月,A开发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该问题,经初核后提请对区政数局予以容错免责。2022年6月,区纪委监委组织区人大、区政协、区委组织部联合召开容错会商会。会议形成一致意见,建议对上述行为予以容错。经征求意见后,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依据有关规定,对区政数局为科技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问题予以容错免责。
【容错要点】区政数局的行为虽不符合有关规定,但其初衷系立足于化解矛盾纠纷,打破项目建设僵局,助力企业发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且达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予以容错。在容错认定的程序上,区纪委监委采取了容错会商机制,为责任追究机关集体决策提供全面、客观、准确的参考意见,有利于容错结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三:对黄某某予以容错免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黄某某,中共党员,某市河流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8年4月,该市河流管理局在日常巡检过程中发现,某水库溢洪道闸门存在漏水情况,存在水库安全隐患。为应对即将到来的汛期,该局经研究决定实施水库闸门及启闭机维修养护和溢洪道闸门止水维修更换项目。经过对以往该流域汛期时间进行比对,该水库水位符合施工条件的工期较短,需在水位上升前完成施工,时间紧迫。在此情况下,经该局党委书记、局长黄某某同意,该项目未进行政府采购,提前安排有相关项目实施经验的该市某水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进场施工,事后河流管理局补办了政府采购程序。
市河流管理局实施项目先安排公司施工、后补办政府采购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黄某某作为河流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对此应承担主要领导责任。某市纪委监委经研究认为,黄某某为应急抢险违反有关程序法规,应适用“三个区分开来”政策,对黄某某予以容错免责,同时建议该局对排除水库隐患的紧急施工项目提前研判,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杜绝同类违法情形再次发生。
【容错要点】该市河流管理局和黄某某在实施水库设施维修项目过程中,先安排公司施工、后补办政府采购手续,虽不符合有关规定,但主观动机是为了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化解安全隐患,确保在汛期到来前完成整改修复。工作中虽有程序性瑕疵,但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等行为,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予以容错。
案例四:对舒某等予以容错减责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16年7月,某市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研究决定启动龙展馆筹建工作,并明确龙展馆项目主体工程为“两馆一中心”(龙虾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心)。同年10月,龙展馆项目立项,项目总投资6.8亿元。龙展馆项目主体工程经公开招投标,按三期推进。在工程推进过程中,基于项目建设对称性以及未来新增功能需要增加更多工程量,调整为“三馆一中心”(龙虾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科技馆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训中心)。龙展馆一期项目超计划投资4900余万元,但未超出整个龙展馆项目总面积;为了加快工程进度,龙展馆二期项目建设指挥部将一条造价为1022.81万元的配套道路建设工程,未经招投标直接指定给主馆项目中标方承建。
上述重大设计变更、超预算未履行报批手续,违反了《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新增道路工程造价达1022.81万元未招标,违反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经核查,时任该项目指挥长舒某等人,对上述问题把关不严,应承担相应责任。鉴于其主观上是为了推动项目建设,客观上存在工期紧张等具体情况,且未发现舒某等责任人员有谋取私利的行为,有关意见也得到了项目指挥部4位市领导会签同意,系集体意见。经综合研判,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容错减责,责令舒某作出书面检查。目前龙展馆建成后已成为展示当地龙虾文化的地标性建筑,在招商引资、产业发展、职业培训、文化展览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容错要点】 在该案中存在个别配套项目应招标而未招标、重大设计变更、超预算未履行报批手续等问题,但考虑到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且未发现有谋取私利的行为,客观结果是该展览馆顺利建成,建成使用后产生了很好的综合效应,经综合考量符合可以容错的情形,对相关人员予以容错减责。
案例五:对池某某予以容错免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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